张某与西安金地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444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西安金地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栋F区10107号6-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369号创意谷S6号楼7层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西安金地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7377元,原告减少诉请及本案撤诉后的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