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3民初33084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经销部。
经营者:胡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职务不详。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经销部与被告陕西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经销部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经销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