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富平县田园风某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24号 申请人:富平县XX园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平县XX园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依法作出(2022)陕0528民初14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0000元予以冻结。因申请人富平县XX园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准许,并于2022年11月11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富平县XX园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平县XX园风***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绿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