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某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24民初143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13日生,住西安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6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告:陕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与***、陕西******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绿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民诉法二十四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行地尚不明确;且双方未达成合同争议的管辖约定。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尚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绿化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邢月姣
书 记 员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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