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民初2512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烟泉路与乔南路十字南起第一户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韩城市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中段21号朱雀大厦1号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