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民初2512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烟泉路与乔南路十字南起第一户2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韩城市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中段21号朱雀大厦1号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