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2738号
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新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54760777C。
法定代表人:强增利,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鑫杰,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段XX号XX大厦XX号楼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89994D。
法定代表人:唐立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1378.5元,由原告韩城市晨钟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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