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729民初136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勉县张家河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留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
被告:**,女,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洋州镇。
被告:华飞,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洋州镇。
被告:陕西顺友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友谊村昆明尚品馨园A幢13层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中段电信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树枝,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华飞、陕西顺友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经支付协议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