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陕西顺友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729民初136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省勉县张家河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留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住陕**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镇。
被告:***,女,,住陕**省洋县洋州镇州镇。
被告:***,男,住陕**省洋县洋州镇洋州镇。
被告:陕西顺友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安市莲湖区友谊村昆明尚品馨园**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汉中。住所地:陕**省汉中市汉台区**进路中段电信公司信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陕西顺友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经支付协议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