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17号
原告***,湖北宜都人。
委托代理人***,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4号4幢2单元22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