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22民初459号
原告:***,男,1990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4号4幢2单元22503室。
公司法人代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