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福林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4民初3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江**,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福林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30号综合楼四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83352537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福林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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