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越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1607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陕0116民初216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50508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50508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