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7民初1548号
原告: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辉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辉,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
法定代表人:陈坛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丽,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肖辉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咨询服务酬金共1047731元;2.被告支付拖欠咨询服务酬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6号一审判决时间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同意按照被告的意见,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利息起算点变更为从2019年2月20日起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欣荣宏·国际贸易城B区工程”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审核)。根据合同约定,咨询服务酬金计算总额为1587731元(总咨询服务酬金=基本收费+效益收费,基本收费=工程结算审核造价*0.8%,效益收费=核减造价金额的绝对值*2.0%,详见《欣荣宏·国际贸易城B区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意见书》编号:SM××××01),关于咨询服务酬金的支付,被告应当:1.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7万元;2.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初稿,将初稿提交给委托人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工程的基本收费;3.工程结算审核经委托人、咨询人及施工方三方认可后出具结算三算单前付清咨询服务酬金总结算单。原告已经按合同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工程造价并经三方确认,咨询服务酬金也经双方经办人确认为1587731元(《欣荣宏·国际贸易城B区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意见书》由被告经办人审核确认后,发给原告盖章签字后快递给被告盖章签字,但被告一直拒绝盖章签字确认)。咨询服务酬金从2015年8月每月支付30000元,至2017年4月就一直停止支付,原告一直电话催讨,至今被告只向原告支付咨询费用共540000元(总开票60000元,实付540000元),且原告一直催款无果,被告还有1047731元的咨询服务酬金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欣荣宏·国际商贸城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2.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移交清单;3.送审结算书封面(电子文档打印,被告提交光盘);4.《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2标段工程(5#、6#、7#楼)》工程造价三算审查表;5.《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区消防工程》工程造价三算审查表;6.《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1标段工程(1#、2#、7#楼)》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书封面;7.《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3标段工程(3#、4#、7#楼)》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书封面;8.《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1标段工程(1#、2#、7#楼)》《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2标段工程(5#、6#、7#楼)》《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3标段工程(3#、4#、7#楼)》工程造价判决书;9.原告付款申请(包括:欣荣宏·国际商贸城工程结算情况及咨询酬金统计汇总表);10.《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区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意见书》编号:SM××××01,包括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区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计算表;11.被告经办人发送《欣荣宏·国际商贸城B区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意见书》给原告确认的邮件截图;12.原告对本项目的开票及收款凭证。
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第一项没有异议,确认被告已经支付了54万,对诉请第二项的起算点有异议,(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26号只是一审判决书,而二审判决书制作时间是2018年7月16日,证明工程造价最后实际确认时间,因此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起算点不应是一审的判决时间,而应该是二审的判决生效后,实际计算点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2019年2月20日起算。被告对利率无异议,对事实和理由无异议。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7)粤民终304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和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咨询服务报酬金1047731元没有异议,对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后主张的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报酬金104773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7元(原告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成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0元,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少珍
人民陪审员  李金宜
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嘉慧
书记员高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