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302民初1695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男,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中煤大厦三层、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1733315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沱河东路262正东方向14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9113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矿山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三建安装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40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同期LPR,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被告***联系原告在宿州市埇桥区宿州××从事水电工。被告中煤矿山公司系宿州安厦颐景园的发包方,被告中煤三建安装公司系总承包方。2023年11月项目完工,但被告***未能全额支付原告工资。2024年1月19日,中煤三建安厦颐景园项目部与原告结算后,出具《宿州安厦颐景园项目2023年2月份-2023年11月份工人工资表》,2024年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各原告工资共计54000元,在2024年5月还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之规定,具状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煤矿山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中煤三建安装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中煤矿山公司作为案涉工地的建设方,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中煤三建安装公司施工,中煤三建安装公司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江苏烁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烁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被告***,***雇佣原告等人在其承包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安厦颐景园从事水电工作。2024年2月,***给原告等人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款金额并约定还款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劳务款。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工资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煤三建安装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江苏烁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烁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就宿州市埇桥区安厦颐景园工程签订《劳务合同》。***组织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员进行施工,2023年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付劳务数额。能够认定***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向***主张支付劳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煤三建安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江苏烁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原告要求中煤矿山公司、中煤三建安装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逾期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54000元及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