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1民初40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