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91民初40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锦州北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