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9608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国际软件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彩霞,该公司员工,住员工宿舍。
被告: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科技新城产学研基地C1楼。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