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91财保79号
申请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
法定代表人:黄志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大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科技新城产学研基地C1楼。
法定代表人:李风文。
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42116.7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2021年6月10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842116.7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