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民初10661号
原告:济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学研基地**。
法定代表人:苑修宽,总经理。
被告: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琵琶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
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苑修宽、张丽莉以其位于××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讼保全申请担保人苑修宽、张丽莉以其位于××(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一处;
二、冻结被告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平和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