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1088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倩,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科技新城产学研基地**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534835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