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215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4932556258,住所地鱼台县城湖凌三路西陈丙村村南(职教中心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60岁,住鱼台县。 原告***与被告鱼台德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