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财保701号
申请人:余金财,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琦涛,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日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6680055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家池公寓****。
法定代表人:张品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余金财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日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名下在杭州银行开设的账户以356872元为限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金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日辉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名下在杭州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356872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余金财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