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6民初1288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公司职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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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