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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惠某有限公司、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6民初12881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公司职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