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惠科技有限公司

医惠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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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3724号
原告: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D座A201-A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7921360。
法定代表人:彭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侃洋、戴佳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漏志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8月3日,***也以医惠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是医惠公司与***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本院接收后以(2021)浙0108民初3819号立案受理,并与本案并案审理。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医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侃洋,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漏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医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医惠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10000元(其余仲裁事项仍以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8号裁决为准);二、判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曾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惠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等事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8号仲裁裁决书,其中有一裁决事项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医惠公司一次性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10000元”。该《仲裁裁决书》医惠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签收。医惠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的此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认为医惠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该笔款项。具体理由为:一、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权范畴,是否支付以及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由企业制度确定,法律法规未作强制性规定。***并未举证其满足了享有2020年度年终奖的条件。二、《录用通知书》并未加盖医惠公司公章,不具备有法律效力。且录用通知书上明确11万元只是年终奖的基准数。众所周知,基准数只是作为被乘数的基准数值,还需要乘以相应的系数才可以得出最终金额。该系数可以是0%,也可以是100%甚至更高。现仲裁委在并未有证据证明***系数是100%的情况下,径直裁判,有悖公平公正原则。三、医惠公司主要以***存在大量缺勤以及考勤作假等理由,依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严重违纪的时间段同样覆盖了2020年一整年的时间。一名当年严重违纪的员工,还享有100%系数的年终奖,完全是天方夜谭,***当然不享有年终奖。四、***无任何证据证明,医惠公司给予了***2020年年终奖具体金额的承诺,且***在仲裁庭时明确表示了“根据公司的规定,在年终奖发放日前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享有年终奖”。***理不应享有2020年的任何年终奖。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要求医惠公司支付被告2020年度年终奖,没有事实证据,没有制度依据。
***辩称,医惠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没有严重违纪,不存在旷工的情形,***都是在工作或出差才无法考勤,医惠公司没有强制性要求必须要考勤。第二,裁决书当中认定事实错误,应当纠正,医惠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这个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行为,医惠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年终奖是招聘录用时有约定,医惠公司每年支付年终奖,***主张这年终奖于法有据。第三,医惠公司拖欠2019、2020年合计10天的年休假工资差额24805元。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医惠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96741.5元(前12月平均工资为26976.5元,26976.5*5.5*2=296741.5);二、医惠公司向***支付2019-2020年应休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资差额24805元(26976.5=21.75*10*200%=24805);三、医惠公司向***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10000元;四、医惠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工资23701.4元;五、本案诉讼费由医惠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9月21日入职医惠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监。2019年3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2020年11月27日,医惠公司以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为由,将***调任公司培训发展部总监。2021年1月下旬,医惠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没安排***工作岗位,医惠公司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在医惠公司无法定事由且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医惠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无故单方面解除了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采纳了医惠公司提供的内容不全面、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公证书,作出了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裁决。***认为,医惠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医惠公司应当向***支付赔偿金,以及拖欠的年终奖、各项工资等。
医惠公司辩称:一、医惠公司系合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医惠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自身存在大量的旷工、迟到早退、考勤缺卡,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医惠公司可依法依解除劳动关系。(二)***作为人力资源总监,利用掌管公司考勤权限的职权便利,恶意篡改自己的考勤记录,构成职场不诚信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医惠公司可依法、依规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三)***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自身向公司披露的履历虚假,构成职场不诚信,违规经营公司未告知,医惠公司可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四)因***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医惠公司不但无需支付赔偿金,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五)***主张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有误,应予驳回。三、年终奖系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范围,***不符合享受2020年度年终奖的条件,无权主张年终奖。四、***2021年1月份实际工作至2021年1月26日,尚有3天工作日并未实际出勤应当予以扣除工资。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医惠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公证书;2、***旷工统计表;3、***上下班未考勤统计表;4、***擅自修改自己考勤记录统计表;5、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6、历年参保证明;7、录用条件告知书;8、杭州赛博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示信息;9、《员工手册》(节选);10、2019年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11、员工手册签收单;12、征求工会意见函及复函;1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4、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15、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16、银行流水凭证;17、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据2、3、4、12、14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5-11、13、15-17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就证明效力将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录用通知书及邮件接收截屏;2、劳动合同;3、历年参保证明;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移交清单;5、近12个月工资单;6、银行流水;7、谈话录音;8、绩效清单;9、任命通知;10、劳动仲裁申请书及仲裁裁决书;1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离职交件单;12、华瑞公司离职证明;13、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任职文件、新奥能源离职证明;14、公司上下班***车辆园区进出记录;15、行驶证;16、公证书三份;17、证人陆传峰证言;18、邮件收发、微信工作截屏记录;19、出差订酒店支付房费截图;20、进出记录;
医惠公司对证据10、15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6、9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1、7、8、11-14、16、17、18三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就证明效力将综合全案进行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5年9月入职医惠公司处,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监,2019年3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至2022年7月31日,2020年11月26日起担任培训部培训总监。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6976.5元。
2019年1月25日,医惠公司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对《员工手册》进行了修订。***在《员工手册》签收确认函上签字。《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2:30一17:30,午休时间为11:30-12:30;考勤方式原则上均采用钉钉打卡,除销售员工外,其他员工不允许外勤打卡。考勤记录作为员工绩效考评及公司落实奖惩制度的直接依据。遇正常出勤忘打卡情况,员工须在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钉钉发出补卡申请,经直属上级核准、考勤管理员确认后予以调整。季度累计迟到次数〉15次,将予以扣除年度积分8分,季度累计早退次数≥4次,将予以扣除年度积分8分;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视为旷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到岗视为旷工半天。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以上3小时以内的离岗,视为旷工半天。晚于规定上班时间3小时以上到岗或早于规定下班时间3小时以上离岗,视为旷工一天。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包含但不限于),视同旷工论处(2)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6)为避免因迟到等违反考勤规定的情况下收到公司惩处,故意不打卡或伪造在岗或外出等证明者。12个月内旷工5日(含累计)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予以D级处罚(解除劳动合同)12.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者;20.一切造假行为,包括不限于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伪造病假证明;伪造或使用虚假发票骗取报销;故意遗失、撕毁、涂改、伪造公司文件等;21.一切违反公司正直诚信用人原则的行为,包括不限于:刻意隐瞒事实将被参观医院的医院维护费占为已有;转正后被发现个人入职材料(包括一切含有履历、业绩、从业记录,个人职业技能、个人学历、研究成果等材料)、从业经验不真实;成为国家机关公布的失信人等。***入职后确认收到《员工手册》后阅读知悉并承诺遵守。2021年3月30日医惠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结合百度搜索栏中输入“钉钉”搜索进入新的页面,点击搜索“阿里钉钉官网一钉钉搜索结果截屏图片共243张,结论为“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第1至第243图的内容均为医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晨晨于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在本处计算机上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从公证机构对***2020年1月至12月份考勤原始打卡记录结果看有多处显示“管理员***改为正常”。经统计,***2020年1月8日至11月27日期间的考勤除有***改为正常的情形外,累计旷工达8天。
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享有医惠公司考勤软件修改权限。***累计84次将其在考勤系统的打卡结果改为正常。将***的车辆进出时间与***修改的考勤记录时间比对后显示:2020年1月9日,***的车辆于10:26:29驶入;打卡时间被***改为9:00。2月18日,其车辆于9:22:29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2月19日,其车辆于9:27:36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2月19日,其车辆于17:26:41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2月21日,其车辆于9:08:07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4月16日,其车辆于9:01:42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5月21日,其车辆于17:03:51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6月4日,其车辆于11:29:06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6月12日,其车辆于16:41:00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7月3日,其车辆于10:28:33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7月8日,其车辆于15:36:32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7月14日,其车辆于9:30:05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7月16日,其车辆于9:40:58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7月16日,其车辆于17:14:32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7月24日,其车辆于9:03:33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7月28日,其车辆于9:26:35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8月4日,其车辆于9:14:38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8月11日,其车辆于9:23:46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8月19日,其车辆于14:22:24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8月20日,其车辆于9:26:22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8月25日,其车辆于9:07:09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8月26日,其车辆于9:15:02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9月16日,其车辆于10:03:58驶入;打卡时间被其改为9:00。9月23日,其车辆于14:50:56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10月30日,其车辆于17:12:23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11月5日,其车辆于17:26:28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11月6日,其车辆于17:03:13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11月13日,其车辆于17:25:12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11月19日,其车辆于12:39:35驶离;打卡时间被其改为17:30。(30次)
***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0天,***已休2019年度年休假5天。医惠公司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载明:“2020年1月22日-2月2日放假,共计12天。其中,1月24日-30日根据国家规定放假调休;1月22、23、31日以及2月1日为公司统一安排4天年假。2月3日(星期一,正月初十)起恢复正常上班。”之后因受疫情影响医惠公司实际放假至2月12日开始复工。
2021年1月26日,医惠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经公司考核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经调岗后任无法胜任工作岗位;存在职场不诚信行为为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意见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于2021年1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该月***实际出勤17天,医惠公司认为其该月出勤15天,对其2020年1月份的工资以全勤应发工资为27300元,扣除缺勤后+120元餐补+143元电脑补贴,应发工资总额20413元,再扣除社保部分441元、公积金262元、个税2359元,1月份实发工资为17350元。2021年1月29日医惠公司委托第三方的四川人力资源公司向***发放该月工资11265.18元,还有6085.82元因为***提起仲裁没有发放。医惠公司认为***的绩效存在大量的旷工和迟到早退严重违纪行为不应享有年终奖,故未予发放其2020年度的年终奖。医惠公司已为***缴纳了2021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2015年9月,录用通知书载明***年终奖基准数110000元,具体根据公司年度利润核准方案,结合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发。
2021年1月21日、22日,医惠公司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及补偿方案,双方因补偿金额未协商一致。
***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医惠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96741.5元(前12月平均工资为26976.5元,26976.5*5.5*2=296741.5);二、医惠公司向***支付2019-2020年应休未休的10天年休假工资差额24805元(26976.5=21.75*10*200%=24805);三、医惠公司向***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10000元;四、医惠公司向***支付2021年1月工资23701.4元;五、医惠公司补缴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已撤回)。2021年6月15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5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医惠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补发***2021年1月份的工作差额7273.75元。二、医惠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1000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医惠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医惠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经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并经过***的签字确认。***应遵守《员工手册》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及考勤制度。从双方履行情况来看,***在职期间遵从相应工作时间并进行考勤打卡,医惠公司也将考勤打卡记录作为考核员工是否正常到岗的直接依据。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利用权限累计84次将其在考勤打卡结果改为正常。将***的车辆进出时间与***修改的考勤记录时间比对后显示,其中30次在***在未按时上下班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考勤打卡结果休改为正常上下班。按《员工手册》的规定,考勤记录应经直属上级核准、考勤管理员确认后才予以调整。现***对其修改考勤记录的行为未做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修改行为已受到上级核准,可认定***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考勤记录的行为。***作为企业管理人员,本应带头遵守劳动纪律,现***无正当理累计多次修改考勤记录,医惠公司依照修改后的考勤记录向其发放工资报酬,且***同时存在其他迟到早退的情况,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符合《员工手册》所规定的公司有权予以D级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医惠公司以存在职场不诚信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
就***第一项请求,医惠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权向医惠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就***第二项请求,经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10天。经查,医惠公司已安排***2019年5天的年休假。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主张支付2019年度5天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本案中,医惠公司发布《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2020年春节统一安排4天作为年假安排。之后因疫情暴发实际放假至2月11日。***确认2020年7月31日请年休假1天。应视为***已休满2020年度年休假。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就***第三项请求,年终状系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盈利状况和经济效益,为激励员工而发放的额外奖励。医惠公司在《录用通知书》工资及奖金一栏中明确***的年终奖金基数110000元,具体根据公司年度利润核准方案,结合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民主程序,并将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医惠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不享有年终奖,但其又不能举证用以支持其主张的符合民主程序并已公示或告知的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或方案,也未能举证***不能享有2020年年终奖的合理理由,医惠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考虑***历年年终奖所得金额及***在本年度的工作表现及出勤率,本院酌定医惠公司应支付***年终奖110000元。
就***第四项请求,经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6976.5元,医惠公司对***2021年1月份的工资数额标准是以27300元确定计算,该标准高于***自认的月平均工资,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1月份出勤17天。该月的工资计算方法是:2020年1月份全勤应发工资27300元,扣除缺勤后+120元餐补+143元电脑补贴,应发工资总额为20413元,再扣除社保部分441元、公积金262元、个税2359元,1月份实发工资为18538.93元[27300/21.75*17+120+143-441-262-2359]。扣除医惠公司已支付11265.18元,医惠公司尚需支付7273.75元(18538.93-11265.18)。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补发***2021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7273.75元。
二、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1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请求;
四、驳回医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与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沈一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