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D座A201-A208室。
法定代表人:章笠中。
委托代理人:张莉军,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佳莉,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锦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2层C段。
法定代表人:闫瑞海。
再审申请人医惠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锦程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74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医惠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