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2252号之一
原告:芜湖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FD0G3A。
法定代表人:邓守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莲,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永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59201C。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芜湖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永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芜湖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3元、保全费3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芜湖荣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余灵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