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86号
申请人:周文美,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公民身份号码
×××0571。
申请人:童来玉,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永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叉口东环广场81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59201C。
法定代表人:张志忠,总经理。
申请人周文美、***、童来玉与安徽永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