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2民催18号
申请人: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住所地南京市大石桥*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男,19***年10月14日生,土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
申请人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309***819,出票金额为1万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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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