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鄠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盘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65.5元,剩余76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林 娜 审 判 员  杨 宁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