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5民初626号
原告:陕西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银桥大道东篱雅舍小区6号楼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开元临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凤凰大道3号芷阳广场2Z-2-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开元临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