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8347号
原告:北京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节课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节课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跃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