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工业园区F-0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80176698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87号绿苑小区(二期)悠然居6B栋2单元负2层2号[南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EJ615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国威扬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050.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子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