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园F-01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80176698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2020)黔0403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67526元。
案件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等信息。本院已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本院查知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39774.85元,已依法扣划。
4、本院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在安顺市平坝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屋(权利人:***、***,不动产权证书:201013715),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系轮候,暂不能处置。
5、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贵C×××××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暂不能处置。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案件申请执行标的467526元,执行到位39774.85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03执19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申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