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恢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工业园F-0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78017669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08月0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2)浙0305执恢5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长通线缆有限公司258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57元及执行费37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截止2022年6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05执恢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