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069号
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
委托代理人***,女,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由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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