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072号 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巨人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女,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7元,由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