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6447号之一
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794××××。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巨人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中科通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395181941R。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庙前镇文家庄村第五组岭上地。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科通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23年9月11日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纽科伦(新乡)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