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冠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04民初1441号
原告:广东冠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邱扩。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冠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之间已就本案款项支付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冠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4.26元,减半收取为6297.13元,由原告广东冠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