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8160号之一
原告:福州福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QQC45Q,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园路**苍霞新城嘉和***连接体******。
法定代表人:范双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6388060H,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主楼**(昭山示范区)v>
法定代表人:傅爱新,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福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禾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阳电力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福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福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9元,减半收取983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