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3知民初317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1101-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各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