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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正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22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法定代表人:石某。 本院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5)陕0124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工程款3061809.28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20342元,执行费33221.51元。 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3日内报告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查封,应在冻结期限到期前30日内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逾期不利后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124执22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