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881执3719号
某某公司、某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4)陕0881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404337元继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30元、申请执行费6030元被执行人陕西正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