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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永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永善县大兴镇中心卫生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25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农民,住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男,67岁,云南省昭通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法治专委副主任。住昭退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女,24岁,昭通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法治专委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永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6015142423G。 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欣民巷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联宇(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善县大兴镇中心卫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2643163294XA。 住所地:永善县大兴镇。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5059489138L。 住所地: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玉泉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建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告永善县大兴镇中心卫生院、被告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其劳务费2120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