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4505号
申请人:大连日月升石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鹏,系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莉,女。
被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日月升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日月升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9,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日月升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条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9,94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丽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