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3600号
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小孤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中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692712.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692712.7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东奥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