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恒鑫建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247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刘定勇,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毕节市恒鑫建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双树路星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89221XR。法定代表人:吴建雄,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刘定勇、**、毕节市恒鑫建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定勇、毕节市恒鑫建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亚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