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1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音,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谭家湖村村部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肸,女,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6079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台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易超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