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扶风阳晨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24执128号
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扶风阳晨牧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扶风阳晨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32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宝鸡市扶风阳晨牧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54209元及诉讼费3831元。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计执行到位案件款等共计261753元(含执行费3713元),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天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及诉讼费258040元全部领回。被执行人宝鸡市扶风阳晨牧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24执1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4月1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