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4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4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前向***一次性支付共计38144.98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就工资35412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五菱牌车辆,力帆牌车辆,福田牌车辆,江铃牌车辆,本院本院在(2023)鄂0114执344号案件中于2023年6月16日予以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收入、投资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3541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车辆已另案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4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