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4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8栋2单元1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02民初3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40000元;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分别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40000元、2023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元;如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的任意一期足额支付,则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就未付款项按照LPR利率2倍向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458元,减半收取3229元,由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五菱牌车辆,福田牌车辆,江铃牌车辆,本院本院在(2023)鄂0114执344号案件中于2023年6月16日予以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收入、投资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34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车辆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02民初3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福智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