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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4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22]4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728元、社会保险费4039.75元,共计63767.75元。由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001199、002294账户,交通银行尾号068164账户,华夏银行尾号923108、833942账户,招商银行尾号610402账户有余额,本院对该账户依法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2023年2月27日至2024年2月27日)。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五菱牌车辆,力帆牌车辆,福田牌车辆,江铃牌车辆,本院本院在(2023)鄂0114执344号案件中于2023年6月16日予以轮候查封,未能实际控制。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收入、投资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63767.7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车辆已另案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22]45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